是今天看到新聞才知道有這麼一件事的
忍不住一直去搜尋這事件的起末
在台灣
大家為了家庭生活經濟壓力
都很努力的成為一個好員工
現在仍是如此
有太多勞資雙方不平等的事件
罔顧勞工權益


真的很難過
當你全心全意為了公司付出
但公司卻無法無私的愛員工
為了利益罔顧人權
讓我想起台灣話的俚語"別人家的孩子死不完"
請大家對這樣的事件多一些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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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污染事件始末

這篇文章是由RCA義務辯護律師群所整理出來有關RCA環境污染災害問題的始末及相關證據。文中清楚的指出了為什麼在多年後的今天,我們還要關懷及支持這個案子,也對當時的情況做了第一手說明。希望經由這個說明讓更多人瞭解這批RCA員工究竟面臨了什麼樣惡質的遭遇。


一、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以下稱RCA)之設廠、併購與關廠:
RCA公司於民國五十六年來台設廠(總廠設於桃園市,並在新竹市、台北市、宜蘭縣設分廠),主要生產電視及電器產品,民國七十五年桃園廠被併入美國奇異公司(以下稱GE),以生產電視機之電腦選台器為主,民國七十七年桃園廠再被法國湯姆笙公司(以下稱Thomson)併購,民國八十一年關廠,將廠房及土地售予宏億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RCA公司明知桃園廠有嚴重污染,卻密而不宣地關廠售地:
(一)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孟維德博士論文記載:「當初湯姆笙公司向奇異買下RCA工廠時(民國七十七年),曾經和奇異公司在合約中明訂只買工廠,不買污染,顯然那時雙方早已知道廠房的土地已有污染。後來到了七十八、七十九年間,湯姆笙公司委託美國貝泰公司(Bechtel Co.)和ADL(Arthur D.Little)公司在桃園RCA廠鑽了十一口深井,抽取土壤和地下水檢驗,...ADL公司的初步檢驗報告大概是在民國八十年左右被提出,結果顯示土壤和地下水裡含有非常高溶度的揮發性有機物。當時,這個檢驗結果引起湯姆笙公司的震驚,據說曾在新加坡的亞洲總部開會研商,並且考慮在八十年底,八十一年初來台舉行記者會,公佈污染情況和改善措施,甚至還曾模擬記者會的問答,後來因為顧慮附近居民和公司員工二十幾年來長期飲用地下水,可能引發抗爭和索賠,變數過大,再加上台灣土地昂貴,公司即將關廠,後來便決定密而不宣不做改善,賣掉土地,將所鑽的井全部封起來。」
(二)行政院環保署「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場址地下水污染調查專案」小組第八次會議所附報告事項參,第一階段立即工作項目計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第十二項執行現況記載「美國奇異及湯姆笙公司已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將民國七十九年貝泰公司調查桃園、竹北廠資料送環保署。」該調查資料略謂:「一號及三號水井東側附近(第一區),土壤揮發性有機物測得最高濃度一,○○○mg/Kg,而五號水井西南側附近(第二區)之濃度則遠低於前者,第一區土壤中之揮發性有機物在已擴散至棲止地下水處。廠內調查範圍內之地下水均測得揮發性有機物反應,濃度以棲止地下水及第一水層最高」


三、RCA公司污染被揭露及整治情形:
(一)民國八十三年前立法委員趙少康舉發,揭露RCA桃園廠因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處理不當,而嚴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RCA桃園廠被揭發後,環保署便立即成立「RCA公司廠址地下水污染調查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委託工研院調查RCA工廠附近社區的二十口民井,由民井中地下水採樣分析結果,證實污染已擴散至廠區外,有部分水井的水質遭受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之污染,且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規範之飲用水標準。
(三)環保署專案小組函文內政部於污染未清除前暫停該廠址之土地用途變更作業,同時要求RCA及其母公司(奇異、湯姆笙)負起整治及改善責任。環保署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核定污染清理工作計劃與整治基準,RCA等公司並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依環保署審閱同意之「綜合採樣計劃並整治設計報告」正式執行整治工作。民國八十七年五月間環保署舉行污染整治之審查會議,整治結果是土壤部分可以符合政府的標準,但是地下水部分則無法清除污染,地下水整治失敗。RCA公司及其母公司至此不願再負責地下水之整治,RCA桃園廠及其土地之買受人宏億建設閞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他公司提出地下水整治計劃書,於八十八年底經環保署核定通過,但迄今仍未再進行地下水整治。


四、RCA公司桃園廠使用有機溶劑,經八次勞工檢查,均被認定有違規定:
RCA公司桃園廠使用有機溶劑,經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及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自民國六十四年六月至八十五年五月進行勞工檢查八次,輔導二次,各次檢查結果均有違「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之規定,亦時有違反「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規定,其主要違反規定之事由如下:
(一)排氣裝置部分:
1.排氣裝置之控制風速太慢。
2.未每週檢點通風設備運轉狀況、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使用情形並記錄之。
3.排氣裝置未依規定每年定期自動檢查一次以上,並保存三年記錄。
4.室內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未依規定每三個月定期測定有機溶劑濃度一次以上,並保存三年記錄。
(二)告知勞工及特殊健康檢查部分:
1.未將預防發生有機溶劑中毒之必要注意事項通告全體有關勞工知悉。
2.未將有機溶劑對人體之影響,處置有機溶劑應注意事項及發生有機溶劑中毒事故時之緊急措施公告於作業場所顯明之處使勞工周知。
3.使用之有機溶劑,未以顯明標示分別標明其為第一、第二、第三種有機溶劑並附其名稱。
4.對從事有機溶劑作業之勞工,未由醫師作規定項目之特殊健康檢查,並保存十年記錄。


五、監察院對勞委會、環保署及衛生署提出糾正:
監察院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就RCA公司桃園廠污染案對勞委會、環保署、衛生署提出糾正,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政府主管機關僅著重該廠址附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對於曾任職該廠之員工及附近居民罹患癌症或其他病變,係因工作環境使然或係居住環境受污染所致者,未能隨即進行職業疾病或流行病學調查。
(二)勞工事務主管機關自民國六十四年至八十年八次勞工檢查、二次輔導,可知該廠在處理有機溶劑作業上及員工健康之維護方面,顯長期不合既有法令規範及要求,政府主管機關未能即予遏止並責令其改善完妥,每僅以「函請改善」處置,致影響該廠勞工日後健康,實未善盡政府保障勞工之責。
(三)該廠員工倘已因罹病死亡、殘疾或已退出勞工保險已逾一年始經診斷確定其職業疾病係在加保期間所致者,迄今則仍無法補償或救濟,主管機關亦未予以有效協助,顯有疏失。
(四)又本案在我國雖屬較新發生之案例,但政府主管機關卻仍視為個案處理,並基於分工而各自為政,或僅被動的提供該廠罹病員工及附近居民作必要協助,未能積極參採先進國家經驗,對類此事件分就化學物質影響、醫學醫療救助及法律補償協助方面,深入調查研究並建立通案之預防、處理及補償機制,維護民眾健康與權益,確有未當,應檢討改善。


六、RCA公司傾倒有機溶劑於地下之情形:
(一)孟維德前述博士論文記載:
1.根據該案專案調查小組一成員(環保專家)表示「RCA當年就是用這兩種溶劑
 (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當作清潔劑,來清除生產過程中的髒東西,但是沒有處理好,應該說是根本沒有處理。聽說他們剛開始是用dumping(傾倒),直接傾倒在場區,後來因為數量越來越多,用馬達打到地下去,或是挖洞掩埋,反正幾乎是沒有處理啦!如果這些使用過的有機溶劑要回收,工廠就要花錢買設備,等於增加成本,直接傾倒或打到地下去,省錢又省麻煩。日積月累,這些溶劑漸漸滲透到地下水裡面去,污染地下水」。
2.有關RCA傾倒廢料的行為,早在設廠初期時就已經這麼做了,...多位RCA的資深員工均表達了類似的看法,一位曾目睹同事傾倒廢料的資深員工表示:「我記得在我剛進公司的時候,也就是民國六十年代的時候,幹部直接就叫作業員或工廠裡的小弟把難聞的廢溶劑倒在廠房外面的地上(還是在廠區中)。我記得剛開始的時候,倒廢料的人都沒有戴口罩,後來因為受不了那種氣味,都帶上口罩。而且公司生意越來越好,廢料也就越來越多,公司後來乾脆挖坑來倒,我想很多人都知道而且都看到這些事。」
3.一位RCA資深員工表示:「有關廢料回收的問題,我印象是後來才做的,但是只有一小部份,大多數還是用傾倒和掩埋的。因為公司有錢嘛!美金很大,回收這些廢料公司大概覺得沒有必要,直接用新的溶劑,公司不覺得浪費。而且後來雖然做了回收,可能也是為了應付政府的檢查,不是真正為了節省或環保,用傾倒的方式省事多了。」
4.一位資深領班表示如下的意見,她的陳述極具普遍性,許多受訪的員工均有類似的表示:「我想公司製造污染並不是因為財務不良,沒有錢處理廢棄物。不過公司傾倒廢料,沒有照規定來處理這些廢料,應該是為了省錢和省事,當然這樣可以降低成本,也可以保持自己的競爭力吧!說實在的,整個污染事件政府要負很大的責任,政府過於縱容RCA的好處,要不然怎麼都沒發現公司違規的事實,顯然是有縱容。我覺得RCA是利用政府的軟弱,員工的無知,才可以這麼大搞污染,你想想政府不管,員工又不知道污染的厲害程度,公司為什麼要花錢來處理這些廢料,反正是過路客,錢賺飽了就走人,誰管你員工和附近居民的死活。」其他員工也有類似的陳述:「公司傾倒廢料,長期以來就這做了。最早以前有將有機溶劑倒在廠區的草地上,也有用燃燒的方式來處理廢棄物。後來公司生意愈來愈好,生產線越開越多條,有機溶劑和生產過程所產生的廢棄物也越來越多,所以公司後來乾脆挖洞來倒,倒滿了再用土來掩埋,公司處理有機溶劑廢料和其他廢棄物的方式,大概就是如此」。


七、RCA公司桃園廠及其附近地下水污染之各種有機溶劑及其濃度:
(一)民國八十三年工研院就RCA桃園廠附近民井地下水分析結果,含有十二種含氯有機溶劑,其濃度及飲用水水質標準,參王榮德教授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完成之研究計劃成果報告第七頁,其中污染較嚴重之有機溶劑如下:
1.四氯乙烯:四八○○PPb,比飲用水標準五PPb,超過將近一千倍。
2.三氯乙烯:九三○PPb,比飲用水標準五PPb,超過將近二百倍。
3.二氯乙烯:一四一七.五PPb,比飲用水標準七PPb,超過二百多倍。
(二)RCA公司及其母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整治地下水後,王榮德教授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第二年所完成之專案計劃第四—四頁記載其於RCA桃園廠下游五十二口井採樣分析結果,地下水含有之有機溶劑種類相同,其濃度並無改善,其中污染較嚴重之有機溶劑如下:
1.四氯乙烯:五二二八.三PPb,比飲水用標準五PPb,超過千倍以上。
2.三氯乙烯:五四七九.七PPb,比飲水用標準五PPb,超過千倍以上。
3.二氯乙烯:一二四○.四PPb,比飲用水標準七PPb,超過一百七十倍以上。


八、RCA公司桃園廠污染之各種有機溶劑確實會致癌或影響身體健康:
(一)王榮德教授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完成之第一年之研究計劃成果報告第十、十一頁針對桃園廠污染之十二種有機溶劑從資料庫作文獻回顧(包括TOMES、NIOSHTIC、ATSDR Toxicological Profiles、Medine databases,etc),各種有機溶劑人體及動物致癌性如下:
1.氯乙烯—人體致癌物:依國際癌症研究局(IARC)之分類,氯乙烯是第一類人體致癌物(IARC Group 1),由人類流行病學研究確定對人體具致癌性。其癌症如肝癌,肝細胞癌,腦、肺、血液和淋巴系統癌。
2.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極可能人體致癌物:依國際癌症研究局之分類,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均是第二A類極可能人體致癌物(IARC Group 2A),即在動物試驗具充分的證據支持其致癌性,而人類流行病學研究則為有限之證據支持其致癌性。三氯乙烯致人體癌症如肝膽道癌、腎癌、食道癌、子宮頸癌、非何杰氏淋巴癌。四氯乙烯致人體癌症如食道癌、肝癌、膀胱癌、子宮頸癌、肺癌、皮膚癌、口腔癌、大腸癌、胰臟癌、尿道癌、白血病、乳癌、非何杰氏淋巴癌。
(二)王榮德教授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完成之第二年研究計劃成果報告第四章「地下水污染地區居民之健康風險評估」,其評估結果發現RCA桃園廠下游地區成人居民合理的最大暴露之致癌風險為2.3×10的負3次方,而致癌風險可接受範圍一般公認是介於10的負6次方~10的負4次方,前者是後者的十倍到一千倍。另非致癌風險之危害指數為一六.九,一般公認危害指數不超過一,前者是後者一六.九倍。

九、RCA公司原受僱勞工暴露有機溶劑之情形:
(一)工作時吸入或皮膚接觸:
1.RCA公司原受僱勞工於銲錫,染線等工作時會大量使用含有前述有機溶劑之清潔劑,前述有機溶劑具揮發性,RCA公司原受僱勞工於使用清潔劑時,即會吸入該有機溶劑。尤其,依前述八次勞工檢查可知,RCA公司桃園廠之排氣裝置之風速太慢,且無定期檢查,RCA公司原受僱勞工吸入之劑量大大增加。關於RCA公司桃園廠之作業流程及使用清潔劑之情形,可參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民國八十八年七月流行病學調查研究第廿八頁以下之「現場重建」。
2.RCA公司發給勞工手套是棉質,勞工使用清潔劑時仍會滲透到皮膚,且每個月僅能領二雙,勞工常因手套不足而未戴手套直接接觸清潔劑。再者,依前述八次勞工檢查可知,RCA公司從未告知勞工有機溶劑對人體之影響,因此RCA公司受僱勞工常以含有有機溶劑之清潔劑洗手,洗衣服之污穢,擦工作器具、桌面,更增加皮膚暴露於有機溶劑之情形。
(二)飲用地下水及以地下水洗澡:
1.RCA公司桃園廠辦公室高級幹部喝蒸餾水,生產線上勞則喝飲水機之水,該飲水機是接地下水,而非自來水。飲水機理論上會煮沸而降低有機溶劑之影響,但每條生產線數百名勞工只有乙台飲水機,五分鐘休息時間,數百名勞工不可能喝到煮沸的地水下。
2.數百名或數千名來自外地之RCA受僱勞工,住於RCA公司廠外附近之宿舍,該宿舍使用的水也是地下水,因此住宿勞工洗澡時,即會大量暴露於有機溶劑。


十、RCA原受僱勞工因暴露於前述有機溶劑,而死亡、生病的種類與人數:
(一)RCA勞工癌症死亡人數已達數百人: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八十九年八月印製RCA受僱勞工流行病學調查研究(Ⅱ),記載合併民國六十七年至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世代,七十四年至八十六年死因資料檔,七十四年至八十四年二月勞保住院檔,六十八年至八十六年癌症發生登記檔,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健保住院之串聯結果,RCA癌症死亡個案數為八百二十九人,刪除「初診日缺失」「各工廠之首次加保日期比初診日晚」及「工作年資小於或等於三個月之個案」後,RCA癌症死亡之勞工也多達五百零九人,另有上千人罹患各種癌症及各種疾病。
(二)RCA勞工罹患各種癌症或疾病:
RCA勞工罹患各種癌症計有乳癌、胃癌、大腸癌、肝癌、子宮頸癌、子宮癌、卵巢癌、攝護腺等泌尿器官癌、白血病、心血管疾病、淋巴癌等。


司改雜誌第035期
日期:2001/10/15
文章出處及著作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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